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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参团游擅自爬陡峭长城不幸猝死,亲属状告相关方索赔90万,法院判旅行社担责60%
来源: 腾讯网      时间:2023-08-20 10:53:41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50多岁的男子报名参加低价“夕阳红”旅行团,在旅游途中因擅自去陡峭景区攀爬长城过程中不幸猝死,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认真查明事实,依据法律给出了“答案”。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有的中年人因陪父母旅游等原因,也会参加“夕阳红”团。而老年人报团游猝死索赔难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全国各地此前判例来看,旅行社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与猝死原因、举证等都有关系。律师提醒,老年人跟团游猝死其实不仅仅是索赔纠纷,老年人旅游事发率高,这对各方参与主体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也更需要从监督规则方面进一步完善防范。

资料图片


【资料图】

>>案件详情

未听导游提醒去陡峭景区

游客爬长城时晕倒猝死

8月1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6月,李斌(化名)经朋友介绍报名参加蓝海旅游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组织的北京大巴五日游,旅游费用为288元。枫景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枫景公司)作为蓝海公司在北京联系的地接社,与蓝海公司共同负责包含李斌在内的12人旅游团在北京的旅游活动。

2021年6月11日下午,蓝海公司带领旅游团前往长城景区游玩,李斌在自由活动时未听导游提醒,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西侧,在攀爬长城过程中晕倒在台阶上,蓝海公司导游在收到通知后随即赶往现场对李斌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抢救,并拨打120急救,但未能抢救成功。经公安机关鉴定,李斌的死因为猝死。李斌的妻子、儿子及父亲将蓝海公司、枫景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共计90余万元。

>>案件审理

导游提醒时游客在睡觉

提示风险告知义务时存瑕疵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庙后街人民法庭副庭长、法官冯林林介绍,审理过程中,他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对证人的询问,查明李斌报名参加的旅游团成员均系中老年人,蓝海公司在前往景区的路途中提示乘客不要前往西侧景区,但当时李斌在睡觉并未听到,进入景区后北京地接社枫景公司导游将门票交给游客后并未进入景区,仅有蓝海公司导游随同游客一起进景区。另外经询问证人得知,意外发生当日安排的旅游行程从早上5时30分开始,下午1时30分到达长城景区,当时景区温度36℃左右。

法院审理认为,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确保旅客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产生明确认知,导游仅在未确认所有游客均能听清的情况下作出口头告知,履行提示风险告知义务时存在瑕疵。而且,蓝海公司作为接待中老年旅游者的专业导游,对中老年旅客的安全应当尽到较普通旅游团更高的保障义务,蓝海公司导游随同旅客进入景区,就应当承担起对团队的管理责任,对脱离队伍前往西侧景区的旅客应当进行及时劝阻。另外,该旅游团人均年龄较大,蓝海公司安排的行程应当考虑到旅客的身体素质情况,过于紧凑的行程安排明显不合理,为本次死亡事件埋下了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枫景公司是蓝海公司在北京的地接社,也应当对旅客的人身安全尽到保障义务。但因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枫景公司未与李斌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故在本案中不需承担合同责任;同时,李斌作为一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在去北京前未对其身体状况作必要的评估和检查,自行前往较为陡峭的景区,故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以及与李斌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蓝海公司应当对李斌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斌自负40%的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判决后,被告蓝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责任划分合理,驳回了蓝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

旅行社对中老年群体

负有更高保障义务

据莲湖区法院相关人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旅行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公司在经营游客多为中老年人的旅行团时,应当较普通旅行团负有更高的保障义务,涉及旅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应当采取签署风险告知承诺书等方式,准确无误地传达到每位旅客。旅游路线的制定也应当结合游客的年龄、身体素质、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排除一切可能导致意外发生的隐患。对于可以预见的意外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履行救助义务。同时,旅客在旅游前也应当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听从导游的安排,切勿私自前往危险区域,以免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他山之石

参团游时猝死 举证很重要

旅行社不一定担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中老年人参团旅游中猝死的案例此前也发生过,该谁担责屡次成为争议焦点。

在裁判文书网上同时搜索“参团旅游”“猝死”等关键词,共检索到25篇法律文书,其中有些是在宾馆休息过程中因自身疾病猝死;有的是到达景区后身体不舒服,留在停车场休息时晕倒在卫生间,抢救无效猝死。案件具体情况不同,猝死原因、相关证据举证很重要,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同。

■在酒店休息时猝死,家属认为旅游强度大,但证据不足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一判决书显示,2019年,朱某及亲属一行人参团从浙江义乌出发去北京旅游,旅游中朱某猝死。法院认为,朱某系在宾馆休息过程中因自身疾病猝死,其亲属认为朱某的猝死系旅游行程强度过大造成。但亲属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其主张旅行社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出行前未让77岁老人提供体检报告,判旅行社担责20%

在2019年的一份判决中显示,77岁的周某2018年报团参加杭州华运国旅社组织的三峡游。旅游报名表中填写的个人健康信息是真实的,没有隐瞒自己的特殊病史。法院认为,虽然华运旅行社对于旅游景点安排时间上较为紧凑,但事发当时,周某除了乘坐游轮、乘车外,并未真正参加景区游览,到达神农架景区后即留在停车场休息,其在上卫生间过程中突发晕厥倒地,应认为周某死亡主要是其自身疾病所致。而华运旅行社在实际接受周某旅游报名时,明知周某已77周岁,未要求周某提供出游前一年内的体检报告,对周某的身体状况未作谨慎了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判令华运旅行社对周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75岁老人与导游在大巴上争吵猝死,旅行社赔偿29万元

2022年7月初,广东湛江的戴女士带着父母报团前往长沙旅行,最后一天返程时,因未购买导游售卖的特产,与导游在大巴车上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75岁的父亲疑因心脏骤停猝死。经旅行社和家属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赔偿29万元,对于导游的行为另行处理。“按家属要求,协议里写的是赔偿29万元,但一部分是保险赔付,一部分是公司出于人道主义给的。”

■老人报团去青岛旅游时猝死,旅行社和地接社分别担责10%

2019年8月,75岁的唐先生在上海浦东大团镇,花140元报名参加了一个低价老人旅游团,目的地是青岛。没想到在旅游期间突发脑梗晕倒在厕所里,不幸身亡。后续,旅行社负责人失联,历时两年多,家属最终在法官的帮助下,确认了老人报名的上海这家旅行社负责人身份,并对其提起诉讼。法庭最终判决老人及其家属承担80%的责任,上海这家旅行社与威海合作的地接社各负担10%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多年前已出台老年旅游“国标”

多方面保旅途权益

8月18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解读。

赵良善认为,基于老年旅游意外频发问题,2016年9月1日,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作为老年旅游的“国家标准”,《规范》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要求:第一,行程安排上,旅行社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旅游需求特点,不应安排高风险或高强度的旅游项目。第二,导游选择上,应选择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了解一般医疗常识、具有至少3年导游从业经验,接受过老年旅游服务技能的相关培训。第三,特定情况应设定跟团医生,比如包机、包船、旅游专列和100人以上的老年旅游团应配备随团医生。第四,交通方面,乘坐火车应安排座位,过夜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应安排卧铺,并尽量安排下铺。第五,购物上,应选择明码标价的购物场所。第六,保险方面,组团社应与保险公司就旅游意外险的投保年龄上限进行沟通协商。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要担责

赵良善表示,除《规范》外,2018年实施的《旅游法》也对低价团和诱导购物等提出了要求,其中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提到:“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要求。

老年人旅游事发率高

需从监督规则来完善

赵良善指出,不能只从法律赔偿角度来看待老年人跟团游意外猝死问题,《规范》作为老年人旅游的“国家标准”,不仅是民事赔偿的依据,也应当成为行业整顿、监督处罚的依据,所以,对于违法后果、处罚权限等,除《旅游法》设定外,还应当另有立法或司法解释,就老年人旅游进行着重、另行规定,因老年人旅游事发率高,注意义务和责任较其他更严,就更需要配套的违法后果、监督规则来完善。

赵良善表示,法律规定主要落定责任,但行业发展力求此类现象减少,甚至不发生。所以,这就对参与主体提出了更高要求:旅游经营者,应当尽到告知和审慎注意义务,尤其是导游及地接,对于老年旅游团队,应做到更全面、更人性、更敏捷,法律规定仅是最低限度;旅游者应当如实告知身体情况,如身体发生异样,应当及时沟通,避免出现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应当遵守纪律,杜绝擅自离队。监管部门对于旅游乱象,要加大管控力度,落实违法后果,让有法可依落实到有法必依。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编辑 王喆楠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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