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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微信办公”算加班不仅是维护劳动权益
来源: 红网      时间:2023-08-13 17:35:55


(资料图片)

□陈庆贵

8月10日,“下班后‘微信办公’算加班吗?法院判了”的消息冲上热搜,引发强烈关注和广泛热议。

消息说的是,李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后因加班问题发生争议。李提交相关加班记录证据,称公司应向其支付加班费;公司则认为李并非加班。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获支持,遂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约定不定时工作制,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费,李不服再提上诉。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获得审批。根据李某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分析,公司存在工作日下班时间及休息日安排其工作情形。李利用社交软件工作,体现了用人单位管理用工特点,应当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加班费3万元。显然,二审法院如是判决,体现了司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立场。

上述判决还彰显了司法实践中的与时俱进理念,凸显了法院在适用法条时,对劳动者“隐形加班”权益的“显性保护”。伴随经济业态演变及信息技术进步,时下劳动者工作模式日新月异,可以通过电脑手机实时提供劳动,不再拘束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尤其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场所之外,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的情形愈加成为常态。

对此“隐形加班”新生事物,认定加班时,当然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场所工作而否定其加班事实。而应虚化工作场所概念,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提供实质工作内容。如若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用社交软件工作,且付出实质性劳动内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理应认定为加班,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时下,职场“加班文化”风头正盛。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动不动就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任务,上班族虽怨声载道却又无可奈何。尤其是一些公司老板“加班瘾”发作时,不分昼夜任性在下班后或休息日,随意在微信上安排工作,让很多上班族寝食不安叫苦不迭。更值得警觉的是,社交软件“隐形加班”习以为常的同时,各方对劳动者加班权益的“隐性剥夺”却见怪不怪疏于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本判例不啻于是对热衷于任性加班者的一次当头棒喝,同时也提醒相关部门对“隐形加班”权益的及时研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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